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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商务局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制度 
 
2009-8-10 12:05     稿件来源:市商务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一、建立行政审批定期报告制度。每月份,审批办通过网络形式向局党组及局内有关处室公布当月审批事项办理情况;每年度,审批办向局党组就本年工作书面报告一次。

二、自觉接受市政府政务公开办监督。

三、推行行政审批工作规范。在政务大厅全面实行“八公开”服务、“四制”办理原则和“一次性告知”制度。

四、建立健全审批机制,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在行政审批中,既要方便当事人,又要制约权力运行。规范首办人员、审核人员和批准人员的岗位责任。对于即办件,由首办和审核人员两级负责,窗口办结,批复申请人;对于承诺件,须经首办人员受理初审,审核人员复核,分管领导签发后,批复申请人;对于联办件,须经首办人员受理初审,主管处长复核,符合条件的事项由审批办转局内相关处室,经相关处室完成前期审查程序后转审批办,审批办再按承诺件程序办理;对于特办件,须有市政府办公会纪要为前提,经首办人员受理初审,主管处长复核,分管领导签发后,批复申请人。无论属于何种审批方式,都必须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五、拓宽举报投诉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件网址、办公地点和承办人姓名等联系方式,自觉接受群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对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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