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长春市政府统一安排,成立长春市商务局行政审批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批办)。为建立良好的商务行政审批秩序并保证审批办的顺利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审批办负责全局的行政许可事项和纳入政务大厅管理的行政审批工作,审批办窗口设在长春市政务中心,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审批。局机关各有关处室根据各自职责,参与和协助审批办完成行政审批工作的具体事宜。
二、商务局授予行政审批办公室一定范围内的行政审批权。除须局内相关处室配合或前期审查的审批工作,行政审批办窗口工作人员可直接受理,分管领导签发后,直接批复办事申请人。
三、改革行政审批程序。对行政许可和纳入政务大厅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八公开”服务、“四制”办理原则和“一次性告知”制度。“八公开”:即行政审批事项公开、依据公开、数量公开、程序公开、期限公开、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公开、申请书示范文本公开。“四制”办理:即能够当场或者当天办结的事项,实行即时即办制;对在法定时限内能够提前办结的事项实行承诺办结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依法需要现场核实、现场勘验,不能当场办结的事项,或涉及两个、多个相关部门(单位)以及审批条件前置的相关项目实行联合办理制;对进入政务大厅“绿色通道”或市政府交办的重要事项实行特事特办制。“一次性告知”:即行政审批人员受理行政审批事项或接受咨询时,应当一次性向当事人告知全部有关事项,不得推诿敷衍。
四、建立健全具体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制度。对纳入政务大厅管理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都要制定具体规范、便于操作、切实可行的办理制度。
五、制定行政审批人员行为规范,建立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制度。
六、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把关。对局领导要求把关的规范性文件,或者依法应当先经审批办初审的规范性文件,由审批办负责审核并报有关领导签发。
七、按照“长春市商务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批印鉴管理制度”规范用印。
八、建立行政审批行为的联审、检查、监督等集约化监检制度,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