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商务厅文件
吉商科技字[2007]2号 签发人:黄喜文
关于委托我省部分商务局开展技术进出口
合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长春市商务局、吉林市商务局:
遵照国家商务部关于省级商务厅主管部门可授权下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对其管辖范围内企业进行技术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登记管理要求,为进一步发挥长春市、吉林市商务局在实施科技兴贸战略和开展技术进出口工作中的积极促进作用。根据两市以往开展此项业务的需求,为方便企业就地就近申报,简化办事程序,为企业开展技术进出口业务提供快速有效的信息服务。经研究,自2007年5月1日起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商务厅委托长春市、吉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本地区(长春地区中直、省直企业外)技术进出口合同备案登记管理工作,开展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业务的长春市商务局市属企业、吉林地区的所有企业,可直接到所在地商务局办理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注册手续。
请长春市、吉林市商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技术进出口合同管理办法》和商务部的有关规定,对技术进口技术出口合同进行审核登记,并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热情的服务,认真做好统计分析和档案管理工作。同时,对已进行合同登记的项目,要定期(一年)向我厅备案,如发现有违反规定或出现重大问题时,我厅有权停止或取消对你局的授权。根据办理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注册工作的需要,请长春市商务局,吉林市商务局各选派一名业务人员,工近期内到省商务厅科技与服务贸易处进行业务培训。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抄闭塞:国家商务部服贸司、省外汇管理局、省国税局、省中行、省商检局、长春海关、长春国税局、吉林地税局、省内各开发区、各市(县)区、长春、吉林各相关企业、本厅科技处、审批处、办公室存档
吉林省商务厅办公室 2007年3月26日印发
校对人:胡倩 共印1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