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
长春市城区内从事畜禽肉品零售的市场、商店、商场、超市等。
申报条件:
l、必须持有市商务局市场建设或行业管理部门的批件或相关证件;
2、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生鲜、冷冻肉品经营区域面积不得低于100平方米(完全采用自营或屠宰加工企业设置直销专柜零售方式的除外);每个零售摊位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3、经营场所布局必须合理。按畜禽品种分类划区;生鲜肉与熟肉制品分区销售;清真肉品单独设区;
4、经营场所必须配置各经营者向消费者展示《肉品经营许可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亮证售肉的设施;
5、经营环境必须洁净;必须有吊挂存放肉品的设施;售肉案板必须使用无毒、便于洗刷的材料制作;
6、必须建立肉品管理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配备专职肉品管理人员。并建立《肉品经营业户登记档案》、《查证验物档案》、《信誉卡发放档案》、《违规业户处理档案》等肉品管理档案;
7、必须符合市肉品管理办公室所规定的其它核准条件。
申报材料:
l、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三张);
2、市商务局市场建设或行业管理部门的批件或相关证件;
3、申请单位摊位布置平面图:
4、肉品贮藏设施、设备情况:
5、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审查认定书(仅限于清真肉品);
7、肉品管理部门要求申报的其它材料。
办事流程:
1、申请者向所在区肉品管理办公室申领《(肉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并按填写要求认真填报;
2、区肉品管理办公室受理并签署意见后,报市商务局行政审批办公室窗口,窗口初审后转市肉品管理办公室现场审验:
3、验收合格后,到市商务局行政审批办公室窗口领取《肉品经营许可证》;
4、申请者在取得《肉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招商。
办理期限:12个工作日。
办理依据: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238号令发布)。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内贸易部第4号令发布)。
3、《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市人大[1998]3号公告)。
监管措施:
l、市肉品管理办公室依法对市场、商店、商场、超市等单位的经营活动经行监督检查指导:
2、市肉品管理办公室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收费标准:《肉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工本费0元。
其它说明:在长春市所辖各县(市)、双阳区从事销售畜禽及其肉品的市场、商店、超市等单位的肉品经营资格核准,由申请者所在地肉品管理办公室受理和审验、发证,并由其报送长春市肉品管理办公室备案。